關于加強基層教學組織建設的實施意見
校政字〔2017〕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基層教學組織建設,提高教學水平的指導意見》(教高〔2016〕856號),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加強與改進教育教學工作,更好地發揮基層教學組織在人才培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教學組織是指在學校教育教學發展戰略目標引領和指導下,圍繞本科人才培養目標要求,由學校設立的教研室、教研中心、教學實驗(實訓)中心等推進學校教學運行、教學研究與教學改革,促進教師教學成長與發展的教學學術機構。
第三條 基層教學組織按課程(群)或專業設立,鼓勵教師創新組織模式,跨學科、跨院(部)交叉設立。
第四條 基層教學組織實行年度考核、獎勵優秀、歸口管理的模式。
第五條 基層教學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為教務處,具體工作由各院(部)歸口管理,跨學科、跨院(部)交叉設立的基層教學組織由牽頭教師所在院(部)歸口管理。
第二章 設置原則和基本條件
第六條 基層教學組織設置基本原則:
院(部)應按照本單位所開設的課程(群)或本科專業設置,主要是課程(群)或專業的規模、建設任務和教學發展規劃,提出基層教學組織的設置方案;基層教學組織的設立應與學校現行學科制與專業負責人制相互支撐,共同提升專業、學科、課程建設水平。
第七條 基層教學組織的設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專業或課程(群),有相對穩定、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成員原則上應包括課程(群)或專業的所有任課教師(包含兼職教師)。
1.教研室: 原則上應具有1門及以上相同或相近學科的課程(群),5人以上的師資隊伍。
2.教研中心:原則上應具有5門及以上相同或相近學科的課程(群),涵蓋1個及以上本科專業核心課程(群),12人以上的師資隊伍。
3.實驗(實訓)教學中心:原則上應具有獨立開設的綜合性、設計性實驗(實訓)課程,12人以上的師資隊伍。
(二)有穩定的課程建設與發展方向,或專業學科發展方向,承擔飽滿的教學任務。
(三)有開展教學學術活動的軟硬件實力。
(四)有科學的工作規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基層教學組織的設立流程:
基層教學組織的設立實行申報備案制。在符合學校學科整體布局的基礎上,各院(部)根據學科特點統籌規劃,對于符合設置條件的基層教學組織,經院(部)教學指導委員會論證通過,報教務處備案后設立。
鼓勵跨學科、跨院(部)設立基層教學組織,由申報教師牽頭,會同相關學科教師向牽頭教師所在院(部)提出申請,經該院(部)組織論證通過,報教務處備案后設立。
第三章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
第九條 基層教學組織需承擔的工作職責包括:
(一)教學組織。根據教學計劃要求,組織落實教學任務,實行集體備課、考教分離,開展教學評價和教學質量分析。規范課堂教學,嚴格課堂教學紀律,提高課堂教學水平。
(二)專業建設。協助專業負責人進行本專業發展趨勢、專業培養目標、規格及畢業生就業工作情況等的調查研究工作,力圖使專業朝著特色化方向發展。修訂人才培養方案,發揮在專業評估、專業認證、專業建設與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三)課程與教材建設。建立符合學科專業發展的課程體系,組織制定并規范課程規劃、教學大綱、課程標準。及時更新課程內容,將最新的學科前沿、行業發展、科研成果融入課堂教學。加強現代信息技術和教育教學的深度融合,推進在線開放課程、微課的開發與應用。選用或編寫高質量教材和指導用書,進行教材、教輔資料、課件、題庫、網站等多種形式的教學資源建設。
(四)實踐教學。科學制定實踐教學方案,規范設置課程實踐教學環節,加強實驗教學,合理安排實習時間和場所。加強畢業實習、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環節的學生指導。推進創新創業教育改革,支持大學生開展創新創業實踐。
(五)教學研究與改革。組織教師開展教學方法、教學內容、教學手段及教學技術改革的探索與實踐,申報各類教學研究項目、教學工程項目和教學成果獎勵。定期組織開展教學研討與交流活動,組織相互聽課,觀摩教學,教學競賽,開展同行評議并使之制度化。
(六)師資隊伍建設。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增強教師教書育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落實教授為本、專科生上課基本制度,加強教學梯隊建設,制定教師培養計劃,對青年教師實施教學指導,有計劃安排教師赴國內外高校、相關單位進修培訓。
第十條為促進教學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基層教學組織應建立工作制度。
(一)課程負責人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基層教學組織可在內部設課程負責人,其中教研室可設置1-2名,教研中心或實驗(實訓)教學中心可設置3-5名。
(二)集體備課制度:制定每學期開展集體備課計劃,確定教研活動時間和內容,共同學習教育理論,探討教學疑問,交流教學經驗。
(三)聽課制度:每個學期基層教學組織應安排隨機聽課,組織教師集體聽課和相互聽課,并開展教學觀摩活動。
(四)考核制度:年末召開基層教學組織內部的考核述職會,根據期初的教學計劃與安排,檢查并考核教師的教學情況。
第四章負責人遴選和權利
第十一條 基層教學組織實行主任負責制,每屆任期一般為三年。
第十二條 基層教學組織負責人選聘條件:
(一)具有奉獻精神,顧全大局。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學工作上,事業心強,善于團結同志,有良好的師德。
(二)有較豐富的教學工作經驗,業務水平較高。原則上應具備副教授及其以上職稱。
(三)由專任教師擔任,兼任教師及各教學單位負責人和教學管理人員原則上不擔任基層教學組織負責人職務。
第十三條 基層教學組織負責人權利:
(一)按照學校批準的編制,對選留、調進和派出進修的人選以及對晉職、晉級、人員調入(出)提出建議意見,經院(部)領導批準后上報學校。
(二)調節和統一使用下達到本基層教學組織的各項教學經費和獎勵津貼。
(三)檢查本教學組織人員的工作情況,對成績突出或嚴重失職者,提請院(部)和學校給予恰當的獎勵或處分。
(四)依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教學組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報院(部)審定后執行。
(五)根據本組織成員的授課情況和表現,決定教學任務的分配。
第五章經費劃撥、考核與獎懲
第十四條 基層教學組織的教學經費劃撥按教研中心/實驗(實訓)教學中心每年2萬元,教研室每年1萬元,課程負責人每人每年5000元,以院部為單位進行劃撥,由院部統一安排。
第十五條 基層教學組織的考核應以本科專業發展規劃、課程體系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為主要依據進行考核。重點考察以下幾個方面:
(一)課程的教學任務完成情況。要求保質保量按時開出課程。
(二)與課程或專業相關的建設任務完成情況。要求在教學資源(教材、網站等)建設方面不斷向前推進。
(三)教育創新、教學改革方面的探索與實踐。要求在教學內容、方法、手段上不斷進行理論與實踐的探索與創新。
(四)開展教學研討活動的情況及教師教學發展與培育的情況。
(五)取得的標志性成果。
第十六條 基層教學組織的考核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優秀的基層教學組織由院部根據學校分配政策安排經費給予適當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基層教學組織予以通報并減少教學經費的劃撥。
第十七條 各院(部)負責組織各基層教學組織的考核, 跨學科、跨院(部)基層教學組織的考核由牽頭教師所在院(部)負責,考核結果教務處備案。教務處負責對各院(部)基層教學組織整體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并抽查部分基層教學組織工作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河南中醫藥大學
2017年1月20日